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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分局税收评估管理部门任务安排,开展对所管责任区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下户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要进行记录,并纳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
  经评估分析、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按照《南京市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处理。
  对纳税评估项目的成果进行分析,定期撰写专题报告和评估案例,提出征管建议报送分局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纳税服务。
  1、做好税收政策和管理工作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及时向纳税人通报税收政策变化情况,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辅导纳税人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各项减税、免税、退税等涉税事项。
  2、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跟踪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对不同等级纳税人采取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与管理效率。

第五章 工作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收管理岗位职责所完成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通过设定能反映绩效的综合指标,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通过签订《税务责任区目标管理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各税收管理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及要求。《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税务责任区名称(管理域)、管理范围;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定性考核指标及定量考核指标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对税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采取人机结合办法,依据税收管理员实际所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标准、工作效率和工作目标任务等日常工作记录(包括计算机记录信息和日常考核人工记录信息)进行综合考评,并按考评结果实施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局结合税收管理员工作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对户籍管理、征收管理、发票管理、税政管理、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考评内容设定基数分值,由各单位进行具体考核评价。各单位可按市局考核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细则,对责任区管理与税收管理员作出评价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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