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责任区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达到案件移送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稽查部门。对发现的其他涉税违法嫌疑,也应作为案源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第十四条 工作计划和工作记录。
  各单位稽核管理部门应规范和完善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建立管理台账,提出工作要求,及时总结分析各责任区工作情况,作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评价的依据。
  税收管理员应建立工作日志,及时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日志作为管理工作资料妥善保管,接受检查。税收管理员应按要求出具报告,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按期报送报表,如实登记台账,定期核对维护所辖户信息。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十五条 户籍管理。
  主要指税务登记管理方面的工作。包括:
  (一)核查。根据《江苏国税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接收的或其他部门转来的工作任务对管户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二)巡查。按月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查,全面及时掌握辖区纳税人的动、静态信息,找出问题。巡查工作要抓住重点,可借助社会护协税组织,可结合日常工作中各类事项全面深入开展,也可结合本局工作安排、视开展能力有重点地安排其他方面的巡查。
  税收管理员对本责任区的重点监控管理户必须列为重点巡查对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地走访,关注其发展变化。每季度重点监控管理户的巡查面应不少于20户。巡查情况应填写《巡查工作记录》(详见附表一),重点记录巡查的具体内容与发现的问题、处理的情况等。巡查记录应妥善保管,归档处理,对纳税户的监控记录应按税户所属税收管理员实行对应流转传递制度。
  (三)调查。根据要求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情况,核实与户籍管理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与申报纳税、发票领购使用、税务机关对其资格认定、核定、涉税事项核准情况、特别是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等情况。调查户籍管理的各类信息要撰写报告,及时分析,找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不断强化和细化管理。
  (四)日常检查。根据统一安排,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日常税务检查,核实纳税人是否已缴销发票、结清税款。按照ISO作业指导书中关于注销检查的规定内容、程序、检查期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税收管理员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分局(县区局)相关部门依法定程序制作税务文书,并负责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