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可采取多种方式机动灵活、全面细致地开展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1、案头稽核与实地调查结合。税收管理员应首先对案头资料进行审核分析,对税源管理中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再下户调查核实,核实过程和结果要进行记录,并纳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
2、人工分析与计算机监控结合。税收管理员要利用科技与管理、人与机的有机融合,建立“人机互动”机制,实行“人机双控”,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3、管户制与管事制相结合。税收管理员应将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全部纳入责任区管理,做好管理、监控、服务等工作。对部分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业务事项,也可实行与属地管理的适当分离,以保证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对部分管理权的制衡。
4、分类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税收管理员可将所管辖责任区所有纳税人按行业规模、经济类型、税源结构特点,结合纳税信誉等级进行分类,将责任区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监控管理户和一般性管理户。每名税收管理员应确定不低于20户作为重点监控管理对象。
重点监控管理对象包括纳税大户、销售大户、发票用票大户、盈亏大户、税负异常户、新办税务登记不超过半年户、一年内两次税务违章户、近三年来两次税务稽查均有问题户等。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程序及要求。
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法定程序与标准、法定条件与要求完成税务责任区的各项税收管理事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现行制度、操作规程的规定。
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受理、稽核、记录、审批、执行、监控等。税收管理员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过程中,应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全面反馈,监控到位。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案头稽核或下户调查,原则上能以案头稽核完成的可不下户,可一人下户进行的不必两人完成,以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案头稽核或实地调查的情况应如实记录,工作中采集的各项有效信息等应及时在征管信息系统或其他资料中反映,并针对不同情况及时传递、反馈本局主管业务部门或转市局征收、稽查部门,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不具有最终处理权。税收管理员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提出处理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