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主管税务机关责任区设立特点,将责任区管理落实到人,原则上一个责任区应有两名以上管理员,地处偏远的责任区可设一名管理员。对特大重点税源企业且日常工作业务量大的,可实行专人负责管理。设有两名以上管理员的责任区,实行主辅管理责任制度。主管理员是责任区管理责任和各项考核的主要承担者,主管理员临时离岗期间,辅管理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税收管理员主要承担责任区内的税源管理工作,税源管理必须按照经济类型、行业、属地等划分原则由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收管理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科学预见性,在完成管理性稽核工作任务时,应尽可能将同一税户可能涉及的多个税务事项纳入一次性稽核工作中,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税务咨询辅导;
(二)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
(三)调查核实稽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
(四)核实稽管户申报纳税情况,做好对所管企业的税源监控;
(五)负责所管税源户执行各项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未申报户、已申报未入库税款户进行催报、催缴;
(七)开展对责任区内一般性企业的纳税评估;
(八)提出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
(九)协助进行发票管理;
(十)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罚工作。税收管理员下户执行各项税源管理事务时,要提出意见,出具报告,按计划和规定程序进行,并接受执法监督。所获税源信息要及时记录、反馈,实现共享。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的调整。责任区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责任区管理员确需作调整的,由稽核管理部门(市区分局稽核管理科、县区局管理分局,下同)提出调整意见,报主管分(县、区)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的换岗。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税收管理员的轮岗期限,但税收管理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连续五年。
第九条 各分局(县区局)可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行为、工作标准、工作要求、作风建设、执法责任、廉洁自律等进行明确,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