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名单一般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1个工作日内确定,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的数量以及行业、专业或地域要求。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根据行业、专业和地域的分类随机抽取专家人选,专家抽取人数一般为项目所需评审专家数量的两倍以上。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抽取顺序通知评审专家,通知时不得涉及项目的具体内容。顺序在前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由顺序在后的评审专家依次递补。通知评审专家的过程应有书面或语音记录。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监督部门人员共同填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确定评审专家申请函,内容应包括项目说明、采用选择性方式的理由、所需评审专家人数、选择条件及范围等。
(二)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有关机构推荐的专家名单中选定评审专家人选。
(三)按十一条(三)、(四)规定通知并作记录。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名单的确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三)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四)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二名。
(五)参与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因政府采购专家库中专家数量在抽选时不足以满足实际所需专家人数,不足部分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名单应当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