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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设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每个专业类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0人;
  (二)有满足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专家数据信息管理和专家抽取的专门人员;
  (五)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项目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谈判小组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采购专业技能,并经采购人书面授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产生:
  (一)一般项目,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地级以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工作应有专人负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原则上是监察人员)到现场监督专家抽取过程。重大或者特殊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派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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