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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5日)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4]26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维护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的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委员会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三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采用以下采购方式的,评审委员会的组建适用本办法: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
  第四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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