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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时得到审批并落到实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的规定,今后除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外,政策性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照顾和鼓励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十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几个计算问题
  (一)纳税人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其所得额的换算问题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承包经营或者承租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上述情况,无需将所得换算成年所得计税。
  在按季(月)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如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应换算成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再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1、全年应税所得额=经营期应税所得额÷经营月份×12
  2、按全年应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3、应纳税额=经营期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计算问题
  1、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所有的纳税调整项目(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调整完以后,按其余额计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计算程序:
  (1)所得额=经营利润+或-调整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已在营业外科目支付的捐赠额;
  (2)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3%;
  (3)应税所得额=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
  允许扣除的捐赠不足应税所得额3%的,可以据实扣除。
  2、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在联营企业已作为所得额计算过捐赠扣除额,故其应补税的所得额不得并入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额一并计算捐赠扣除额。
  计算程序:
  (1)允许扣除的捐赠额=(本部应税所得额-联营企业分回利润)×3%;
  (2)应税所得额=企业应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
  (三)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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