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权限问题
(一)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
(1)企业亏损弥补;
(2)企业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3)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4)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5)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
(6)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的税前扣除;
(7)企业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呆账损失;
(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9)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
(10)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审核权;
(11)企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核准权;
(12)企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税前扣除审核权;
(13)下放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前扣除等项目取消审核、审批,由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扣除和自主申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应着重加强对企业申报的这些项目的评估和审核检查,发现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下放权限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从2005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国产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企业,报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国产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企业,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投资抵免政策贯彻执行。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