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企业使用职工车辆所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实行公车改革后,职工以私车执行公务所发生的汽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企业以按月固定的标准,定额支付的补偿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为吸引、招揽人才,为个人购车买房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对企业为个人购车买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其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关于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的利润率确定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的利润率实行分类管理并确定如下: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按5%的利润率;普通商品房按15%的利润率;高档楼宇(含别墅)按25%的利润率。
八、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问题
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3]33号)的规定:“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省内各地、州、市、县施工经营,工程项目金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其经营所得由工程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持有省外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施工许可证的省外施工企业、国税局征管的省内施工企业。
九、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改制后是否需要重新认定的问题
第一年报经省局认定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企业,在以后年度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间,进行改组改制或改变经营项目等,改变后的企业仍然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只是企业名称、经济性质、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可报经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不再重新上报省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