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4]93号 2004年12月13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反映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具体征收管理中存在一些前后规定不一致和计算方法不明确等问题,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以及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的税前扣除问题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以及原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后,在不超过当地工资指导线上线的范围内,报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或审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另有规定者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其发放的工资支出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计税工资扣除为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对个别经济效益好、劳动强度大的企业,需要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在不高于计税工资标准20%的幅度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企业销售费用包干的税前扣除问题
目前一些企业为了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竞争机制,对企业营销人员推销产品,采取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销售费用给营销人员(其中包含营销人员的工资、费用、奖励、佣金等),用以开拓市场,对企业支付给营销人员的销售费用,可由各县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在不增加企业成本费用、不减少企业利润的前提下,具体确定销售费用包干扣除比例,在扣除比例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扣除比例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发生的改制成本,其改制前老企业不足以支付的改革成本的缺口,可由新企业在以后年度按实际支付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年金实际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地税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4]81号)的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我省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企业缴费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部分,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