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药监市[2004]225号)
各分局、各市管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于2004年12月开始开展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此次换证将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我市所有持旧版《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二、换证时间
药品经营企业于2005年1月31日前提交换证申请。
本届换证工作于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旧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05年3月31日。
三、换证分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批发企业(市管)、专营生物制品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店的换证工作。各分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换证工作。
委托各分局负责区管药品批发企业换证受理、初审工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发证工作。
四、换证程序
(一)申报
药品经营企业按照要求,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sfda.gov)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www.bjda.gov)网站上下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程序,填报软盘,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各分局(按换证分工)提出换证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法人企业及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时申报,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换证申请表应加盖法人企业公章):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2、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换证申请(3.5寸软盘)
3、《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附件1)
4、《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