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级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报用地预审材料的请示文件(2份)。需附有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需2份,其他1份)。
(四)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五)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1份)。
(六)最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图上标出拟用地的范围)(1份)。
(七)属于《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容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时,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对这些内容做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建设用地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用地面积、农转用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应审核准确并反映在预审意见上。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5、属《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需转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时,同样应对上列(一)1、2、3、4、5的内容做出具体意见,应对《预审申请表》的内容负责,不能简单写上“同意上报”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