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审申报程序与时限
(一)申报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程序按县级受理、逐级转报、分级预审的原则办理。除特殊规定以外,建设项目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然后报给有预审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其中:
1、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由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抄送建设用地单位。
3、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抄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
4、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逐级转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预审。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二)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正式受理预审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本级的审查或预审工作,出具初审或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初审或预审意见的,经负责初审或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受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
四、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1份)。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出具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