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编制“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市园林局(处)、城市绿化办公室、林业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八条规定,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05年底将执行期满,2006-2010年开始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因此,国家林业局决定编制“十一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4]111号),对“十一五”的编限工作做了安排部署,并要求各省将编制“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成果于2005年3月31日之前报国家林业局;《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3号)第
五条规定:“本省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和报批依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铁路和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系统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后,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根据《
森林法》、《
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部署,城镇园林绿化树木要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范围,因此,也要编制“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目前,省林业局已开始着手编制河北省“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需要各级园林部门提供用于编制河北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城镇林木资源基础数据。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园林、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十一五”编限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调查,提供准确可靠的用于编制“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的城镇林木资源基础数据。并按照
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要明确专门领导、专门人员抓好并按时和保质保量完成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