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经我厅认真研究,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你们根据《管理细则》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规定,为加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的是利用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生产试验、技术示范、推广应用,并能形成产业化规模的活动。
第三条 成果转化项目的经费应多渠道筹措,包括上述作为政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性资金的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社会融资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成果转化项目优先支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一)以产、学、研结合方式联合进行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在各类科技园区进行孵化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四)在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成配套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五)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成果的转化;
(六)实施国内外科技合作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七)通过自治区鉴定或奖励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自治区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属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为项目申报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