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04年度
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保险类]的通知
(沪财会[2004]167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各有关担保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04]124号)的规定,现将本市保险企业编报2004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本套报表的编报范围为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
二、会计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基本情况表、省级(或二级)分公司主要指标表等10部分组成。
三、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本套报表是保险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04年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要在全面做好资金清理、财产盘点、核对账务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的基础上,按照2004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认真做好2004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和合法。
(二)担保公司以及部分保险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的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三)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应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并由总公司编制境内、外合并报表。
(四)对于填报本套会计报表的保险公司所附属的从事非保险业务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应分别编制、汇总和上报企业类、建设单位类等类型报表。
(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型保险公司,还应按母公司的报表类型编制、上报保险类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和方法,应按照《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沪财会[1995]112号)、沪财会(2002)154号文和沪财会(2003)4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