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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的批复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的批复
(湘卫函[2004]160号)


张家界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你市武陵源区某啤酒屋销售、使用无中文标识的食品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使用无中文标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批复。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张家界市卫生监督所请示


省卫生厅法监处:
  我所于2004年11月17日监督检查发现武陵源区武陵源88啤酒屋销售没有中文标识的食品。店内存有价值3万余元的韩文食品,并销售给市内各大宾馆酒店。
  请教:酒店餐厅用无中文标识的调料(酱油、醋等调味品)配菜后销售给顾客,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是否可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否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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