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
改制中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预留政策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闽建设[2004]5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单位:
我省部分地区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关停和撤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办(1999)110号)的文件精神,出台了将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中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预留的规定,此规定加重了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成本,增加了改制难度,各单位反映强烈。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特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协商并专函反映此事。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复函我厅。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复函”中已明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的闽劳办(1999)110号文没有规定对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进行预留。
二、接此通知后,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与社保部门沟通,切实减轻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成本,推动改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
改制中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预留政策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函[2004]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