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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中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预留政策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
改制中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预留政策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闽建设[2004]5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单位:
  我省部分地区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关停和撤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办(1999)110号)的文件精神,出台了将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中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预留的规定,此规定加重了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成本,增加了改制难度,各单位反映强烈。对此,我厅高度重视,特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协商并专函反映此事。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复函我厅。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复函”中已明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的闽劳办(1999)110号文没有规定对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进行预留。
  二、接此通知后,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与社保部门沟通,切实减轻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成本,推动改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

改制中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预留政策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函[2004]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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