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细则》中“Ⅱ类学分计算方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出版著作授分标准,“出版著作”应理解为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有关学科发展的专业著作(教材除外),第1作者可按2000字/学分授予,其合作者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20%学分,最高不超过15学分/本。
七、凡以杂志为载体,即以函授学习的方式,均不予记载I类学分。专业技术人员选择本专业杂志学习,可以记载Ⅱ类学分。所得学分归入自学形式管理,即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每篇不低于2000字的予以记载Ⅱ类学分1分,最高不超过5分/年。
八、福建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可按《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闽卫科教(2002)290号)要求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药学),经审批公布后的项目可按规定授予I类学分。
九、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求,自2004年开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凡系学术会议类,学分授予最高限不超过8学分/次。
十、各单位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管理,各单位应于年初制订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计划并公布执行。外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学习结束持办班(学术会议、讲座)通知及学习证明,到相关职能科室记载相应学分。
十一、已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聘任者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时数(每年42学时)。
十二、各级各类(含卫生部门内非卫生类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每任职周期内应参加由省人事主管部门确定的2门公共必修课学习。经考试合格,可取得每门Ⅱ类学分3分。公共必修课的学分其他学分不可替代。
十三、从2005年1月1日起,省、市、县(区)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对象应按周期完成平均每年25学分(除护理专业“师级”人员以外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7学分)规定学分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提交三个年度(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对象累计75学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21学分)规定学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