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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
(闽卫科教[2004]337号)


各设区的市卫生局、人事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及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省老年医院: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卫科教[2002]290号)下发后,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保证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深入、健康地发展,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管理,在《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闽卫科教[2002]29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基础上,特对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进一步明确。
  一、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1)135号)精神,将《细则》的“学分要求”中“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调整为“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积累制”,即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相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两类学分之间不可以相互替代”调整为“I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二、为进一步明确《细则》中可授予I类学分的“被SCI或MEDLINE数据库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的范围,现将上述医药卫生类刊物名称具体列出(见附件1、附件2),今后将根据变动情况进行增删;非医药卫生类刊物参照本办法授分。
  三、凡在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主办且由该一级学会独家主办的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方可授予I类学分。凡与下一级学术团体或单位合办的杂志,均按合作者级别授分。现将常用的医药卫生类一级学会主办的杂志名称附后(见附件3),在本文未列出的一级学会(含非医药卫生类)所主办的杂志上发表论文,参照本办法授分。
  四、根据目前药学、检验(含临床检验、卫生检验)专业国家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偏少,专业技术人员取满I类学分有一定困难的实际情况,决定扩大药学、检验专业可获得I类学分的范围,即发表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版杂志的论文,按第一作者6学分、第二作者4学分、第三作者2学分的标准授予I类学分。
  五、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等学术团体,其所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可授予省市级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以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在卫生部网站(网址:www.moh.gov.cn)或福建卫生信息网站(网址:www.fjphb.gov.cn)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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