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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
《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民民[2004]214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第119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浙政发[2004]2号)的要求,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政府有关部门不再核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民社[1998]166号、浙财综[1998]110号、浙价费[1998]357号)予以废止。《管理规定》废止后,社会团体法人的涉税事项仍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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