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每增加1亿元,加收0.4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
  (五)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二、其他服务收费
  (一)网络会员服务费
  网络会员单位每月收取600元。
  (二)信息服务费
  非网络会员单位在建交中心发布或获取相关信息的建设项目,按交易项目对招标、投标单位分别收取信息服务费400元。
  (三)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1、大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300元;
  2、中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200元;
  3、小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100元;
  4、驻场办公室,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3.00元/天,包括水、电、暖气、空调费、市内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
  为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三、交易服务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主要用于: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
  (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维护费;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专业资料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项开支;
  (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四、各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五、上述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有关单位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市物价局《关于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的函》(津价房地[2001]27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