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0日)废止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4〕507号)
市建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计费方式由按费率收取,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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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总额(万元)│收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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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及以下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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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500 │1000 │
├─────────┼──────┤
│500以上~1000 │5000 │
├─────────┼──────┤
│1000以上~3000 │10000 │
├─────────┼──────┤
│3000以上~5000 │30000 │
├─────────┼──────┤
│5000以上~8000 │50000 │
├─────────┼──────┤
│8000以上~10000 │70000 │
├─────────┼──────┤
│10000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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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增加1亿元,加收0.6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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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设备交易额(万元)│收费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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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及以下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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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上~100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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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3000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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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以上~5000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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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上~8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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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以上~10000 │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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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不含)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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