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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4]508号)


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的,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实施收费时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金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应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服务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费金额等内容。在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服务规程。
  三、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置换除外)应按照委托评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收费和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按照规定收费(详见附件1、2)。
  (四)上述服务收费标准均不包括按照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经纪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另行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独家代理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房产的,其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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