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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
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驻外建管处,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的动态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有关规定,决定对项目经理资质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时间
  2004年12月15日开始,2005年1月10日前各市完成资质复查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汇总报厅建筑市场管理处,1月15日前完成全省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 作。
  二、复查范围
  取得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一、二、三级资质的人员。
  三、复查内容
  检查项目经理自2002年以来完成的工程项目业绩、建筑市场行为、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现场文明施工等情况。复查资料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一式三份);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三)所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竣工或在建)的规模(建筑面积、层数、跨度、造价)证明材料(由企业出证明);
  (四)所主持完成或在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证明材料(已竣工的附竣工报告,属在建的由企业出证明);
  (五)项目经理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任职和考核证明材料(由企业出);
  (六)身份证复印件。
  四、复查程序
  按照项目经理申报的程序进行项目经理资质复查:
  (一)由项目经理本人填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
  (二)由企业的经营、质量、安全等部门对《复查表》中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复查材料报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经审查合格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部门负责所属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初审工作;属各驻外建管处负责管理的企业,由各驻外建管处负责初审;
  (四)经初审合格的,报省建设厅审定。
  五、复查结论及要求复查结论分合格、不在岗、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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