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库[2004]36号)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本市2004年度的部门决算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200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财库(2004)1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决算的编报
各级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决算编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决算的布置工作。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决算应加强组织审核,在确保各项决算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决算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国库科(未设立国库科的由预算科)牵头做好决算的编报工作。
二、关于报送的时间
各市级主管部门应按部门预算的报送渠道,于2005年2月5日前将本部门、本系统经审核汇总的决算报市财政局有关处室。
各区县财政局应于2005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区经审核汇总的决算报市财政局国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