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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开展2005年本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的通知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开展2005年本市货物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和《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沪地税流(2004)18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现对2005年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布置如下:
  一、2004年12月31日前,本市所有已被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均要参加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二、2005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从2005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从2005年2月1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凭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才能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在12月底前涉及调整户管的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对调整的户管属自开票纳税人的,其年审工作由接受户管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四、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在2005年1月1日至2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和2004年1至11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资料,办理年审手续。未按规定报送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展审核和检查,1月底以前完成年审工作。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应由各分局税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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