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李坑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上网电价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4]466号)
市环卫局:
你局送来《关于审核广州市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的函》(穗容环函(2004)34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43号)规定,全省电厂的上网电价统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核定,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广佳环保有限公司沼气发电厂上网电价的复函》(粤价函(2004)358号)规定,利用填埋场内垃圾降解后产生的沼气为燃料进行发电不属垃圾焚烧电厂,该沼气发电厂上网电价暂按原标准执行,即0.63元/千瓦时(不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