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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粤价[2004]29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4年12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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