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
4、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如中级烹饪)。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5、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6、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7、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
8、编号:编号为13位数。具体编号方法见附件2。
《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更,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许可证》正本。
六、办学许可证的换发要求
换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量大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实施,确保换证任务按时完成。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制定并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对换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专家组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检查的相关资料以及有关会议记录、决定意见等,要做好存档保管工作。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以换证工作为契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对本地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检查清理、整顿提高,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的改善,健全办学章程和组织决策机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四)未开展200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年审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换证工作同2004年度年检年审结合起来。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同建立和完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档案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换发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档案,为实施有效的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档案应包括:
(1)申办材料;
(2)变更事项备案(或审批)材料;
(3)奖惩决定;
(4)年检报告书;
(5)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校章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