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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6、学校自建立以来有关变更事项的批准证明;
  7、举办者、学校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教师、财会人员的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8、办学情况报告(学校是否具备换证条件,以及办学以来教育培训、鉴定、就业等具体数字和情况);
  9、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学校的财务、资产评估报告;
  10、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条例》实施后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已提交过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交。
  (二)审核检查阶段(2005年2月1日—2005年2月28日)。
  审批机关受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换证申请后,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依照《条例》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制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组织专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全面评估、检查、核实有关情况。
  (三)整改提高阶段(2005年3月1日—2005年3月15日)。
  经检查,不符合《条例》要求,未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审批机关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限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整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例》要求,达不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在整改期间,暂不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且不允许再招生。
  (四)换发新证阶段(2005年3月15日—2005年3月31日)。
  符合《条例》要求,并达到或经整改提高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由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对准予换发新证,依法保留的学校及章程,由审批机关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办学许可证的填写要求
  1、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凡未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湖南”字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擅自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越权批准冠名“湖南”的,省劳动保障厅将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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