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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1.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2009年1月—2010年底)。
  (1)组织撰写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材料。
  (2)向自治区提出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申请。
  (3)制定迎接考核验收计划。
  (4)成立迎接自治区园林城市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5)迎接自治区园林城市考核验收。
  (6)总结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
  2.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13年1月—2013年底)。
  (1)组织撰写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材料。
  (2)向建设部提出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申请并将申报材料及申请抄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3)邀请自治区绿委、建设厅对申报国家园林城市进行资格评定。
  (4)制定迎接考核验收计划。
  (5)成立迎接国家园林城市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6)迎接国家园林城市考核验收。
  (7)总结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规划中的绿化用地要划定“绿线”,保证绿地按规划实施。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程建设按规定配套绿地。建立易地绿化补偿制度,对确实不能达到绿化标准的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实行绿化门前“三包”责任制,包绿化、包养护、包管理,将责任落实到街道、社区、单位和每个工商户。
  (二)建立多元化的城市绿化建设投资、融资体制。要把城市绿化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项目,列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市区(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逐年加大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城市各类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规定建设绿地。要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引导和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共建、捐建、认建、认养、认管和冠名等多种形式,鼓励、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的管理和养护。
  (三)建立中心城区土地置换补偿机制。鼓励中心城区内的单位迁出中心城区,将土地置换出来用于绿化建设。凡将中心城区土地置换出来用于绿化建设的单位,可按规定程序优先选择中心城区外的土地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并享受免交有关行政收费和地价优惠。在中心城区内进行旧区改造,要充分考虑绿化用地的需要,划定只拆不建范围,将旧房拆除后置换出来的土地用于绿化建设。对建成区内绿化未达标的单位,停止其在原址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后腾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绿化建设。
  (四)把单位庭院绿化是否达标与“文明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凡庭院绿化不达标的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评选。建立绿化达标单位动态管理制度,对已命名的“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每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其“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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