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村绿化建设。
(1)新增造林面积5050公顷。其中:乌鲁木齐县3000公顷;天山区30公顷;沙依巴克区200公顷;新市区75公顷;水磨沟区45公顷;东山区200公顷;达坂城区500公顷;兵团十二师1000公顷。
(2)种草11359公顷。其中:乌鲁木齐县8500公顷;东山区1359公顷;达坂城区1500公顷。
(3)达坂城区封山育林、育草2000公顷。
6.城镇绿化建设。
新增绿化面积300公顷。其中:达坂城镇新增绿化面积150公顷;水西沟镇新增绿化面积60公顷;安宁渠镇新增绿化面积90公顷。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2005年3月以前)。
1.宣传动员。
2.制定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计划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计划。
3.培训工作人员。
4.签订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城区)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责任书。
5.召开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城区)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动员大会。
(二)创建工作(2004年—2012年)。
1.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2004年—2009年底)。
(1)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组织实施全市绿化、生态建设、市政建设和景观保护等工作。
(2)各区、县(含两个国家级开发区)根据《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区(城镇)工作。
(3)对各区、县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区(城镇)工作进行检查。
(4)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区(城镇)。
(6)总结表彰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区(城镇)工作。
(7)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自查。
2.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04年—2012年底)。
(1)按照《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实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2)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对照《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4)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5)对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6)总结整改工作。
(三)申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