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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5.农村绿化建设。
  (1)新增造林面积5050公顷。其中:乌鲁木齐县3000公顷;天山区30公顷;沙依巴克区200公顷;新市区75公顷;水磨沟区45公顷;东山区200公顷;达坂城区500公顷;兵团十二师1000公顷。
  (2)种草11359公顷。其中:乌鲁木齐县8500公顷;东山区1359公顷;达坂城区1500公顷。
  (3)达坂城区封山育林、育草2000公顷。
  6.城镇绿化建设。
  新增绿化面积300公顷。其中:达坂城镇新增绿化面积150公顷;水西沟镇新增绿化面积60公顷;安宁渠镇新增绿化面积90公顷。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2005年3月以前)。
  1.宣传动员。
  2.制定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实施计划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计划。
  3.培训工作人员。
  4.签订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城区)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责任书。
  5.召开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城区)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动员大会。
  (二)创建工作(2004年—2012年)。
  1.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2004年—2009年底)。
  (1)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组织实施全市绿化、生态建设、市政建设和景观保护等工作。
  (2)各区、县(含两个国家级开发区)根据《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区(城镇)工作。
  (3)对各区、县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区(城镇)工作进行检查。
  (4)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区(城镇)。
  (6)总结表彰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区(城镇)工作。
  (7)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进行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自查。
  2.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04年—2012年底)。
  (1)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实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2)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4)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5)对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6)总结整改工作。
  (三)申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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