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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市委宣传部:根据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阶段工作,做好宣传工作。
  (七)市发改委:根据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工作,积极争取资金。
  (八)市建委:负责全市道路、绿地、公园等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资金的协调和建设施工的指导监督工作。
  (九)市林业(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园林绿化、林业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园林绿化工作动态,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供科学依据。
  (十)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退耕还草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提供财力支持,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十二)市规划局: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在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规划中,严格按国家标准留够绿地比例。
  (十三)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和管理工作,市政道桥设施管护工作,以及城市亮化工作。
  (十四)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水务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城市水资源利用规划,合理、科学地配置水资源,确保城市绿化用水;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河、湖(水库)、渠等水体沿岸的绿化工作。
  (十五)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抓好大气污染治理和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工作。
  (十六)市城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县乡道路绿化建设,公交站场绿化建设。
  (十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十八)市房产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居住区绿化建设工作,促进居住区绿化达标。
  (十九)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创建活动要求,保证城市园林绿化用地,为园林绿化建设提供足量的土地。
  (二十)市文化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文物古迹保护及绿化工作。
  (二十一)市广播电视局:协助制定并落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宣传计划,开办公益性的园林绿化科普知识宣传栏目。
  (二十二)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旅游景区(点)的绿化工作。
  (二十三)市目标办:负责将各区(县)及市属相关部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纳入市级目标管理,并会同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十四)市文明办:负责将创建“文明单位”与创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结合起来,强化“文明单位”绿化工作责任,促进“文明单位”绿化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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