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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试行)填报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已被河北省建设厅关于使用新《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通知(冀建房〔2007〕427号)所代替)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试行)填报制度的通知
(冀建房[2004]568号)


各市建设局,承德、廊坊、衡水市房管局,秦皇岛市城建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持我省房地产开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试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填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外省进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规定领取、填写和备案《项目手册》,并接受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领取《项目手册》。
  三、《项目手册》一式两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一份企业自存,一份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的要求、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查、批准、处理、处罚意见如实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次备案后签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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