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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

  三、关于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文件资料的有关问题
  (一)采矿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采矿权人不一致时,应变更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2002年11月1日以前已投产的矿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不提供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对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均需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应当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增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审查和验收通过后再申请和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这类矿山可以将竣工验收工作与许可证审查工作相结合,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年设计采剥总量在10万吨以上的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应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并指定3-5名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年设计采剥总量在10万吨以下的露天开采矿山,可以不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指定2-3名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以生产系统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国有(含国有控股)矿山须由国家安监局认定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其他矿山可由国家安监局或我局认定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反映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状况,对矿山是否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颁证条件做出明确的评判结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所提交的评价报告结论应当为安全生产条件合格。
  四、矿泉水、卤水、采砂和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及生产系统申办安全生产证时可不提供生产系统的开采设计、应急救援协议、安全评价报告。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接收单位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查(本文另有说明的按说明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前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批准书》的非煤矿山企业,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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