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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区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
(桂安监管一字[2004]32号)


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85号),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实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颁证对象
  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系统、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其它企业所属的非煤矿山生产系统(包括电力、有色、冶金、建材等非矿山企业的赤泥库或灰渣库)都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由矿山企业按上年度矿产品销售额中不少于2%的比例提取,并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或非矿山企业的独立生产系统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100人的按不少于2%的比例配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5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三)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中地下开采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的上述人员须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
  (四)特种作业人员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公安部门发证的除外)。
  (五)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的生产系统应有具有建设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对于年采剥总量小于50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企业的生产系统,应当有具有建设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我局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设计的开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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