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建设项目选址管理。规范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分级规划管理,以适应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并以此加强区域发展建设的调控。依据省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内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项目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
(五)进一步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出让管理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拟储备出让土地的地区作为重点区域,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从2005年3月1日起,城镇建设用地的出让、划拨,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必须明确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按照《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一)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和中心镇规模核定工作。在符合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农村居民点,进行迁村并点。尚未编制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要抓紧编制和报批。要坚持保护耕地和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标准。中心镇总体规划要以《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和《中心镇总体规划成果审查的技术要点》为标准,按镇域进行布局安排,实施“三区(不准建设区、非农建设区、控制发展区)六线(规划控制黄线、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生态建设区规划控制绿线、水域岸线控制蓝线、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黑线、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的规划控制体系。中心镇建设用地规模要严格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凡中心镇建设用地规模超过国家和省确定的用地指标的,省建设厅一律不予核定。
(二)加强农村居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农村住宅基地分配制度,农村住宅及其他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进行,避免布局零散和浪费土地。新批村镇宅基地必须位于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并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安排。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退旧”政策,加大“空心村”整理力度。凡没有制定村庄、集镇规划或宅基地申请与村庄、集镇规划不符的,不得办理规划选址和开工许可等手续。积极开展农村住宅建设试点工作,推行农民公寓式和联体式住宅。
(三)严格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建制镇、村庄和集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出具有关流转地块的规划条件。没有编制或违反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求的,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进行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