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设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快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保证水域使用功能。“十五”期间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保证运行时间和处理能力达到80%以上,“十一五”期间要达到100%;全面实施地下水保护行动,在加大节水力度的前提下,限制或禁止开采地下水,采取人工回灌、建设替代水源等工程措施,综合治理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恢复地下水的良性循环;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加快实施国家重点治理区、东北黑土区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项目,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和城市水土保持工作;推进城市河道、运河等环境整治,改善城市水域功能。
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步骤我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
1.典型示范阶段(2005年—2010年)。以大连市为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鞍山市、本溪市、阜新市、辽阳市、朝阳市为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因地制宜地实施一批有代表性的示范项目;在重要河流建立初始水权分配机制和水市场管理制度,明晰初始水权,规范水权交易;建立水资源的宏观控制和定额管理指标体系;基本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形成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引导、用水户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
2.整体推进阶段(2011年—2018年)。全面推进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进程,建立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的全过程和全面节约的用水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完善的水权分配机制和水市场管理制度,水权明晰、流转顺畅;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形成合理的用水方式;建成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节水工程体系。
3.巩固提高阶段(2019年—2020年)。全面建立完善的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引导、用水户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水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在维系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实现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用水安全得到保障。
五、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把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政府的重要议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水资源节约责任制,把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各部门、各单位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确保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2.完善政策法规,制定建设规划。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完善节水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出台《辽宁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将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根据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和本纲要,编制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各地区也要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