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远期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节水型社会。力争全省总用水量控制在178亿立方米以内(不含污水处理回用量),万元GDP取水量降低到160立方米以下。其中,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60以上;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用水重复率85%以上;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有效削减地下水超采水量4.1亿立方米,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62亿立方米,沿海地区海水入侵面积控制在600平方公里以内;水功能区水质达到规划标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回用率达到60%以上。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
1.建立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
(1)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和政策、资金支持,确定经济结构调整意见,提出合理的初始水权分配方案,保障公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用水权利,保障生态用水和环境用水安全。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构筑由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组成的完整水价体系,实行水权有偿转让,培育和发展用水权交易市场。公众参与是通过成立用水户协会,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用水权、水量、水价的分配、管理和监督。
(2)建立和完善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和回用全过程的用水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确定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明确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乃至各单位的用水指标,确定产品生产或服务的科学用水定额。二是建立水权分配、转让和管理制度。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明晰初始用水权,制定用水权交易市场规则,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三是建立健全科学的水价体系。完善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水者采取经济、行政等惩罚措施。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有计划适时适度地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推进城市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引导鼓励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四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五是建立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强化节水设施、器具、设备生产质量的监管。六是建立取(用)水计量与统计制度。加强取(用)水计量管理,普及取(用)水计量设施;把(取)用水纳入统计系列,做好各行业的取水量、用水量、用水效率和效益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