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后,将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通过网站内容管理平台录入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经市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每月公告一次。
第七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分别列举的形式予以公告。
新增欠税按
《公告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施行日期,即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开始计算。自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第一次分别按季、半年和月份为周期发布欠税公告时,第一次发布周期内发生的欠税为当期新增欠税,二00五年元月一日前发生的欠税,均统计为上期欠税余额。
以后分别按季、半年和月份为周期发布欠税公告时,每一个新的周期发生的欠税均为当期新增欠税,此前发生的欠税均统计为上期欠税余额;
(二)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四)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八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分别在办税服务厅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分局栏内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后通过网站内容管理平台录入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经市局统一审核批准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公告栏内公告。
第九条 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按
《公告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期限公告;由市国税局公告的走逃、失踪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信息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确认其欠税行为后的5日内录入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并进行区县级审批,市国税局在每月份的1-5日内对已通过区县级审批的欠税信息统一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