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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公告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暂不包括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
《税收征管法》第
二十七条、第
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五条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计统部门应在每个征期后10日内对纳税人欠税数额进行统计、核实,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信息发布部门。
第六条 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按期在办税场所(具体场所由各局根据本局具体情况确定)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网站(www.bjsat.gov.cn)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