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和备案管理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或市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设在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的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市局受理窗口,下同)提出减免申报,由市财政局办理减免手续。
(二)凡不属市财政局受理的其他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的减免,各区、县财政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由市财政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备案资料为:相关的用地批文、《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明细表》。其中《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明细表》和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用地批文(包括《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应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关于契税减免申报和备案管理
(一)凡属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或市政府确定的特殊项目(指继续由市房地局登记处办理权属登记的市政府指定项目,下同),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市局受理窗口提出减免申报,由市财政局办理减免手续。
(二)不属市财政局受理的契税减免项目,凡由单位提出契税减免申报的,各区、县财政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市财政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凡属个人提出契税减免申报的,由各区、县财政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自行备案。
备案资料为:与减免申报相关的批文或认定书、《契税纳税(减免)申报表》、《单位契税减免备案明细表》。其中《单位契税减免备案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