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2004年起,信用社应当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拨备水平。凡是当年盈利的信用社,都应根据盈利状况适当提高其贷款准备的比例,其中正常贷款可按1%、逾期贷款2%、呆滞贷款25%、呆账贷款100%的比例提取贷款呆账准备,为贷款五级分类后实行新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打好基础。
3、凡是当年亏损的信用社,呆账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提取呆账准备的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也不得高于1.5%。
(七)关于呆账核销。信用社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因证明材料、相关文件不全,但又确实收不回来的呆账贷款,可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信用社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后列为呆账损失核销。
(八)关于管理费的提取、使用。
1、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2.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中: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1.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县联社使用,信用社(昆明、曲靖除外)按年度总收入1%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省级联社使用,作为省联社的日常业务管理经费;地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昆明、曲靖信用社提取的管理费,各级分配的比例为: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1.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县联社使用;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0.4%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市级联社使用;信用社按年度总收入0.6%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缴省级联社使用。
2、县级联社筹集的管理费用于县级联社日常管理经费开支,县级联社管理费不足日常管理费用开支的部分,以相对应的开支项目在联社营业部成本中列支;县级联社管理费年末有节余的,要相应核减明年的提取比例。
3、管理费以地级为单位上划省级管理部门,地级上划省级管理费的时间为2005年2月28日前。
(九)关于减免税金的核算。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我省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免收企业所得税。信用社在办理决算时营业税仍按5%计算,企业所得税按应缴额计算,享受减免税金部分金额由信用社设专户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或增加资本公积等,具体用途另行通知。
从今年12月1日起增设“26511应付减免税金”科目核算信用社享受改革优惠政策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部分的资金,该科目为“2651应交税金”的二级科目,顺序排列在“2651应交税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按其一级科目归属在相应的项目中。信用社收到转入的应减免税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