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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对于2004年度经营状况较好、承受能力较强的信用社,允许并鼓励其在本年度内按“新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三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暂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呆账准备金”账户列支,计提后在“呆账准备”科目核算。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由信用社理事会根据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确定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
  (四)关于利润分配及股金分红。
  1、信用社利润分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云银监发[2003]129号)规定执行。
  2、2004年起实现盈余但又有未弥补历年亏损挂账的信用社,从2004年度开始,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允许其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前,按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50%,同时最高不超过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标准,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分红后的账面利润经纳税调整后,按照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挂账亏损。
  3、2004年实现盈余没有历年亏损挂账的盈余社,应按照正常利润分配的程序进行分配,股金红利分配可以现金方式进行,也可以转增股金方式进行,但社员股金分配的红利一般不得超过股本金金额的5%。
  (五)清产核资中有关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信用社在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凡是涉及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都要严格按信用社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地基础上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规定,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1、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应在增加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的同时,增加信用社的资本公积。
  2、对历年形成的以前年度财务损失核销(包括信贷资产损失的核销),应根据信用社承受能力进行账务摊销,其中数额较大,当年一次核销有困难的,可按照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六)关于呆账准备的提取。
  1、2004年度呆账准备的提取范围和最低提取比例仍按《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2002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昆银发[2002]593号)规定执行。呆账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提取呆账准备的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凡是呆账准备提取未达到最低比例的信用社,只有在补提达标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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