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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规范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是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的基础,是取得系统信息资料的工具,同时也是监管部门评估、监测信用社经营及风险状况的依据。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银监会负责全国信用社统一会计科目代号、名称、核算内容的制定,各地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设辖内专用科目,但增设的辖内科目代号应以统一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不得另行编制科目代号;信用社在向银监会及对外编报会计报表时,辖内科目应归并到全国统一会计科目内。省级以下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不得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核算内容,如确需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的,应上报省级管理部门或银监会统一进行增减变动。
  (二)关于信用社公共积累处置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66号)文件要求,2004年进行深化改革试点的信用社都要按规定在明晰现有产权的过程中,对历年的公共积累和挂账亏损进行妥善处置。为了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信用社历年公共积累的界定。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属于信用社历年公共积累的核算内容是:
  (1)“实收资本”科目核算的由信用社历年积累按规定划转的集体资本金余额;
  (2)“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由捐赠、资产重估增值等形成的余额;
  (3)“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的余额减公益金账户余额,减应保留余额(当盈余公积占实收资本比例在25%以下时,盈余公积都为应保留余额)。
  2、为了保持信用社会计账务核算内容的连续和统一,各地信用社在明晰产权后,对所拥有的各类资本金要继续纳入“股本金”科目核算,待全国信用社产权关系全部明晰后,再统一纳入“实收资本”科目核算。
  3、资产大于负债的信用社在处理历史积累时,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纳入“盈余公积”科目下“一般准备”明细科目中核算。
  (三)关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时间问题。财政部于2001年颁发了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损失等会计基本要素的定义,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的确立,各类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方面较原会计制度都有了重大变化。目前,“新会计制度”已逐步在股份制及商业性金融企业推广实施,为了尽快在农村信用社实施“新会计制度”,银监会将与有关部门协商,按照“积极准备、稳步推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在明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2006年全面贯彻执行新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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