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24项
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4]32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我们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核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按照现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三、国家和省均已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各自的收费进行清理,凡是属行政许可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收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是取消了行政许可的,原收费项目也随之取消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收费项目 征收部门 原批准设立依据 备注
1 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费 公安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5]283号
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费 公安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5]8号
3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通行证)费 公安省物价局 粤价费字[1991]304号、省政府
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4 广东省居住证工本费 公安省物价局 粤价函(2004)61号
5 渔业捕捞许可证费 海洋渔业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7]3号
6 农用拖拉机驾驶证费 农业省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1992]67号 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包括拖拉机)收费作了规定,省定项目取消,今后有关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年审费 农业省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1992]67号
8 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 农业省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1992]67号
9 注册会计师证书费 财政省物价局 粤价费(1)函[1993]76号
10 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费 财政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5]317号 原称会计证年检费
11 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费 新闻出版省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1992]67号
12 国外及港、澳、台印件准印证费 新闻出版省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1992]67号
13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费 环保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8]76号
14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费 环保省物价局 粤价函[2001]563号
1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费 卫生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7]289号
16 食品标签认可证书费 质监省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1992]67号
17 特种设备制造用安全认可证费 质监省物价局 粤价费(1)函[1993]37号
18 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费 质监省物价局 粤价费(1)函[1993]37号
19 食盐零售许可证费 食盐专卖省物价局 粤价函[2000]333号
20 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费 经贸省物价局 粤价费(1)函[1994]56号
21 酒类生产许可证费
22 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23 渔业捕捞许可证费 南海区渔政渔监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7]5号
24 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费 南海区渔政渔监省物价局 粤价函[19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