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一)的采购项目,应当依法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或分散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可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
(三)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应按省财政厅有关协议供货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单位应当在将项目的详细用户需求书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用户需求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实施暂行规程》及《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实施暂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参照《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指南》的实施程序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同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打包,组织规模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第2季度开始施行。不按本办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附件:
政府采购计划表编制说明
一、表格构成
(一)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表一)
(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表二)
(三)分散采购计划表(表三)
二、表格填报说明
(一)政府采购计划表填报范围为省级主管部门及下属省级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简称省级预算单位)。企业单位不纳入填报范围。
(二)政府采购计划表由主管部门组织填写、汇总、并细化至基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包含在政府采购总计划之内。
(三)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表时,应同时附上本级及二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
(四)单位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时,应根据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采购项目按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进行分类,分别填报集中采购计划表(表一)、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表二)和分散采购计划表(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