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等自负盈亏单位的单位,可作为独立的部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八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构成
政府采购计划分为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三部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入分散采购计划(表三)。
第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的内容
政府采购计划包括品目代码、品目名称、计量单位、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构成、需求时间、建议采购方式等。
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建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属于协议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计划中列明。
第三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省级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向省级部门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省级部门应及时将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所属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计划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
(二)采购需求时间、采购预算是否合理,采购形式是否合法。
(三)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四)采购项目的品目分类、排列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对预算金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省财政厅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据论证结果审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和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批。